集體土地繼承問題是可以按繼承法繼承嗎?集體土地繼承問題是不能按繼承法來進行處理的。1、集體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當事人不能繼承;在土地的承包期限內,可以代為使用和耕種,但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用于建設等);2、如果已經建了房子的宅基地,地上的
建筑物部分:(1)符合集體土地審批權限的體制內成員,可以繼承;(2)否則應該轉讓給有權繼承的人或者集體內的其他成員,當事人收取經濟補償。3、單獨的宅基地地不能繼承,參照上述(2)處理。二、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的處理方式有哪些?(一)繼承人是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于房屋所對應的宅基地使用權是不可以作為
遺產繼承的。當城市居民繼承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之后,可以居住使用,但不得翻建、改建、擴建。(二)繼承人是本村村民且具備宅基地申請條件此時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被繼承房屋的所有權及其宅基地使用權。這里所說的具備宅基地申請條件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
拆遷的;3)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4)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5)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6)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如果繼承人屬于以上某種情形,就可以同時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三)繼承人是其他村村民,或本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此時該繼承人與城市居民身份一樣,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也不能翻建、改建、擴建房屋。綜合上面所說的,集體土地就是屬于國家的,而對于土地的擁有者在死亡了之后就會直接歸為國家所有,從而對于繼承人是沒有權利獲得的,所以,對于繼承人只能繼承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而對于不是個人的,那么一般是不能獲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