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
離婚協議后能否反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
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
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
離婚協議除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外不得反悔。二、
離婚協議要公證嗎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也就是說,男女雙方
離婚,要么去登記
離婚,要么去訴訟
離婚。
離婚協議的簽訂不會直接導致
離婚,需要到民政局進行登記。因此,
離婚協議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