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中月工資標準是屬于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嗎?經濟補償金就是屬于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一般是按勞動者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上述您前十二個月構成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為:基本收入、績效提成、管理津貼、
基金獎勵。不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為:社保扣款、員工福利(如果作為工資發放可算)、集團公司周年慶發的錢(如果作為工資發放可算)、個人所得稅。公司承擔的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不計算在平均工資里面。二、哪些情形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形:(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2)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
合同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9)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
合同的;(11)勞動
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12)勞動
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綜合上面所說的,經濟補償是由受到傷害的勞動者才能獲得,對于此補償的標準就會按當事人的平均月工資來進行支付,這樣才能確保所得到的金額是屬于合理的,但一般最多補償也不會超過十二個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勞動者的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勞動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