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前提是怎樣的?
一、政府收回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前提
1、《土地管理法》
我國現在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37條有講到,耕地是不可以閑置的,如果個人有出現閑置耕地的行為,并且拋荒棄耕年限已經達到連續兩年這一硬性規定,那么村里的發包方可以單方面終止承包
合同,將該地塊收回。
另外對于已經辦理了農業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的地塊,閑置一年以內的,村集體或者原承包戶需要對這塊農用地恢復耕種,超過一年不滿兩年的,要繳納閑置土地費,閑置超過兩年的,當地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收回土地,注意是無償收回,政府不用給村集體和承包戶一分錢!
2、《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在《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如果出現下面這些情況,政府是可以收回宅基使用權的。
(1)成功申請到了村里的宅基地后超過2年沒有動工建房;
(2)本身有宅基地,但是由于老舊而申請“拆舊換新”,但是報批之后不愿拆除的;
(3)由于農村規劃建設需要整村搬遷,成功搬遷之后,村民原來的舊宅基地;
(4)違反土地相關法律政策非法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3、《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確對于承包
合同到期而沒有交還的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違反承包
合同中規定的,發包方可以收回該承包地。
此外,對于因國家公共、公益性工程需要征收農村土地使用權的,也可以收回土地,不過需按照相關法律制定征地補償方案給予農民和村集體合理的征地補償。
二、政府收回農村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前提
農村國有土地主要指的是國有農墾用地,在回收上,根據《關于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的意見》、《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將參考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具體包括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以及社會保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