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
起訴
提起
交通事故賠償訴訟,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此外,原告在
起訴時,要預交訴訟費。(具體的收費標準,見訴訟收費部分)在“官司”打完后,訴訟費判由敗訴方負擔,如雙方都有責任,由雙方分擔。
原告提出
起訴,要準備好訴狀,即
起訴書。訴狀要有以下內容:①、雙方當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所謂訴訟請求,即要求解決的問題,如請求
離婚或要求賠償多少錢?等;③、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
起訴時的年、月、日,訴狀并要有原告的簽名和蓋?章。還要提供與被告人數相應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個被告增加一份即一個被告?二份,二個被告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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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訴與答辯
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的
起訴書后,要做好應訴準備:
一、可針對
起訴書,提交自已的答辯狀。
二、答辯要在限期內提交,(自收到
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
三、被告人不答辯,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
四、有反訴因素的,可以在答辯中提出反訴。
五、如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沒有
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內提出
管轄異議申請。
六、針對原告的
起訴,準備自已的證據。以后按照法院的傳喚,參加庭審,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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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規定
在
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原告人提出
起訴時,在確認了該訴訟是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后,就面臨到那個法院
起訴的問題,這就是民事訴訟法上的“
管轄”問題。
管轄分為級別
管轄和地域
管轄
級別
管轄是指由哪一級法院
管轄,地域
管轄是指由何地法院
管轄。
級別
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即各區、縣人民法院)
管轄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地域
管轄
交通事故侵權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
管轄。侵權行為地也就是
交通事故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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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證據、鑒定
1、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為人民法院裁決是非,?依據的就是證據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贏“官司”,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要有充足的證據,一切靠證據說話。
2、證據種類
證據有以下七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3、證據應在法庭出示
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但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穩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4、專門問題,需要專門機關作鑒定
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5、證據
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
保全措施。
6、證據的收集要合法
不能以非法手段搜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搜集的證據法律不予承認,所以也起不到證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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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保全
什么是訴訟
保全?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
執行或者難以
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
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
訴訟
保全的申請
一般要由案件當事人提出訴訟
保全申請,(一般在
起訴之后判決之前提出,訴?前
保全見后文)。
訴訟
保全的擔保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保全范圍
財產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訴前
保全與限期
起訴
什么是訴前
保全?
訴前
保全,顧名思義,即是在
起訴前申請訴訟
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
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
對申請訴前
保全有兩個應注意的問題:
1、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
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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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
所謂訴訟代理,?即請人幫你“打官司”。一方面你的法律知識可能有限,一方?面你可能公務繁忙,?抽不出時間參加庭審。所以法律規定了訴訟代理制度以解決類?似的問題。
什么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需要辦是什么手續?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哪些事項需要特別授權?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
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
上訴,申請
執行,提出
再審申請等。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裁定書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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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
1、
執行案件的
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
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
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
2、申請
執行的期限
申請
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3、
執行中止與
執行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
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
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
執行的其他情形。
何時恢復
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
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
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
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
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
遺產可供
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
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
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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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收費
訴訟收費的原則--原告人預交--敗訴者承擔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在原告
起訴時由原告先預交,法?院審理后,在判決中確定訴訟費的負擔,一般由敗訴方負擔,如果原被告雙方都有責任,由雙方分擔。對于
離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收費標準
案件受理費
(一)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到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
專利權、
著作權、
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本市具體規定為:?
離婚案件(涉及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交納五十元,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交納一百元,侵害
專利權、
著作權、
商標權案件交納?一百元(無爭議金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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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與申請
再審
上訴:
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當事人依法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叫
上訴。應注意的是:①
上訴要在收到裁判文書起的一定期限內提出。?②
上訴人需要預交
上訴費。③
上訴狀和
上訴費要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之后再由該?院轉上級法院。
申請
再審
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再審的要求。
注意:①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才能提出申請
再審。②提出
再審?申請要寫好
再審申請書,?并附上有關法律文書副本,交有關人民法院。③要注意訴?訟時效,即應在裁判文書生效后兩年內提出。
當事人申請
再審不影響原判的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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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
在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可以依法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采取拘傳、訓誡、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一、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
拘留。
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
拘留。
三、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
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
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