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立案
管轄是怎樣的實踐中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而還有一部分是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立案偵查,那么這其中檢察院立案
管轄的刑事案件都有哪些呢?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可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四種:1,貪污賄賂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8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節明確規定依照第8章相關條文處罰的犯罪案件。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主要包括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案件。這一部分案件的主體只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限于在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犯上述犯罪行為的,不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只有七種:(1)《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3)《刑法》第247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罪;(4)《刑法》第247條規定的暴力取證罪;(5)《刑法》第248條規定的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6)《刑法》第254條規定的報復陷害罪;(7)《刑法》第256條規定的破壞選舉罪等。4,需要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其他案件。這一部分案件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進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不適宜的,經過省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檢察機關也可以立案偵查。這一部分案件是特定的案件,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進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特殊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偵查不適宜,需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這樣既體現了
管轄的靈活性,又體現了
管轄的原則性。從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知道,檢察機關立案
管轄的案件主要就是上述四類,大部分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此時,由檢察院內部的偵查機關負責立案偵查,然后再移送給檢察院的其他機構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
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