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下列兩種情況: 一、一方要求變更和解除; 二、法定變更和解除。 一方要求變更和解除,必須征得對方的同意,達成變更和解除借款
合同協議,未達成借款
合同解除和變更協議,單方不得解除
合同,否則承擔
違約責任。 法定變更和解除借款
合同,是單方的行為,在借款
合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單方可以變更和解除借款
合同,但應書面通知對方,如果對方認為變更、解除借款
合同的法定因素不存在,應采取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解決。 一、訂立借款
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及有關的概算、預算經原計劃下達機關批準修改或取消。 二、工程項目經原批準機關決定撤銷、停建或緩建的。 三、借款人經國家批準決定關閉、停產、合并、分立或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借款
合同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
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在借款
合同履行中,確因政策不當,繼續履行將造成損失浪費。 借款
合同依法變更、解除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由此而產生的利息,借款人應當按規定償還,如果借款
合同的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變更后的當事人應享有借款
合同約定的權利和履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