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衛生許可的審批條件
1、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2、申請對象: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3、主辦科室:市衛生局疾病控制衛生監督科。
4、審批條件:
①新建、擴(改)建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選址、設計和布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并經市衛生局審查、驗收認可;
②有相應的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③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經過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明;
④建立食品衛生質量檢驗機構,配備檢驗人員,產品做到檢驗合格出廠;
⑤定型包裝食品的包裝標識(標簽)或產品說明書符合規定要求;
⑥環境衛生、個人衛生、用水衛生、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等符合《食品衛生法》第八條等規定要求;
⑦各類食品的特殊要求符合相應的衛生管理辦法和企業衛生規范要求;
⑧產品原料、包裝材料符合衛生要求;
⑨產品配方組成及用量科學,并經檢驗合格。
5、審批程序:受理、踏勘、審核、發證。
6、申報材料:
①已審批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
③負責人身份證(或復印件);
④房屋產權書或租賃
合同;
⑤產品(餐具)場所相關檢測報告單。
7、審批時限:食品生產經營資格許可,從受理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手續。
8、收費標準:審查發證費單位75元,個體55元,臨時證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