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強制
執行的標的哪些特殊標的?
一、民事訴訟法強制
執行的標的哪些特殊標的?
1、
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
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
執行,而且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大量
執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會越來越多。
2、
執行被
執行人養老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
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
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3、
執行配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強制
執行
將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賴”慣用的逃債手法,目前法院已經出現相關案例,強制
執行被
執行人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以后也將得到普遍認可。
5、強制拍賣被
執行人手機號
二、法院強制
執行財產的方式
被申請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
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
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
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
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
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
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
執行人,并結束
執行程序。
民事案件中強制
執行的被
執行人需要及時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強制
執行的具體方式包括查封、扣押、拍賣和變賣被
執行人的財產等。強制
執行的過程中需要被
執行人及時履行,目的是通過處罰性措施明確身為公民的權利、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