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訴訟標的額費用的計算是怎么規定的
一、法律訴訟標的額費用的計算是怎么規定的?
訴訟標的物是
證券的,按照
證券交易規則并根據當事人
起訴之日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
知識產權,
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二、民事訴訟財產類案件的訴訟費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其實訴訟標定額的確定并沒有什么統一的參考依據,這個得根據原告的訴訟標的物來確定,比如說是對方侵犯到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訴訟標的額應該結合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確定了訴訟標的額以后才能確定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