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時,遇有被告陳某駕駛貨車由南向北行駛亦至該處,兩車相碰,致吳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吳某某當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搶救治療,診斷為:腦干損傷、顱內多發性血腫。截止22日,已花費
醫療費4萬余元。因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吳某某遂將陳某及陳某車輛的
保險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
保險公司先行給付搶救
醫療費5萬元。
法院受理該案后,考慮到傷者吳某某仍處于昏迷中,在醫院搶救,急需
醫療費維持生命。吳某某的家庭經濟又不寬裕,在吳某某受傷后,其家庭已想方設法自行籌集了25000的
醫療費,如果按照正常的訴訟程序索賠,勢必嚴重影響到吳某某的生命。
承辦法官召集原、被告進行調解,竭力說服
保險公司在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先行預付吳某某急需的搶救費用,經過一個下午的調解,終于達成調解協議:1、
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吳某某
醫療搶救費用,于8日前給付。2、被告陳某支付原告吳某某
醫療搶救費用,案件受理費也由陳某負擔,26日前履行。協議達成后,承辦法官迅速制作出了民事調解書,發給雙方當事人。
承辦法官來到醫院,將被告陳某賠償的
醫療搶救費用送到了吳某某的病床前。10日,承辦法官再一次來到醫院,將被告陳某賠償的訴訟費用送到了吳某某的病床前,
保險公司應先行支付的
醫療搶救費也已
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