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有哪些特征1.必須是同一不法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法行為,引起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發生的,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承擔不同的責任。2.同一不法行為既符合
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使兩種民事責任針對同一不法行為并存。3.必須是同一民事主體。引起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發生的同一不法行為,是由一個民事主體實施的。這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擔雙重責任的主體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雙重請求權的主體也是同一人。4.必須發生同一給付內容。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并存,相互沖突,但當事人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如同時并存獲多次滿足,對行為人是不公平的。以上四個特征的存在就產生了民事責任競合,并且足以區分民事責任競合與其他責任現象如責任聚合等。二、侵權責任與
違約責任后果的區別要審查賠償法律關系發生之前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侵權損害賠償發生在前,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受害人在此之前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都是對世權,其義務人并非特定的個人。
違約損害賠償發生之前,雙方當事人存在著特定的
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的權利是對人權,其債務人就是特定的
合同當事人一方。
合同的義務內容是根據
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系確定的。所以,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侵權法已經構成違法,但依據民法典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
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盡管侵權責任和
違約責任的競合是不可避免的現象,但競合現象并不能消除兩類責任之間的區別在法律上,因此對兩類責任的不同選擇將極大地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換言之,是依民法典提起
合同之訴,還是依侵權法提起侵權之訴,將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違約不一定就是
合同侵權,一般的
合同違約,情節不嚴重的可以雙方私下協議解決,但是情節比較嚴重的,雙方協議不了的,那么只能到人民法院進行
起訴處理。侵權在情節不嚴重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雙方當事人私下協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