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行政復議再行政訴訟的情況有哪些?
一、必須行政復議再行政訴訟的情況有哪些?
(1)《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
(3)《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
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5)《
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
商標,
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
商標注冊申請人。
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
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
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6)《
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設立
專利復審委員會。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
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
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
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7)《
專利法》第46條第1款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
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
專利權人。宣告
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
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
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
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于因在復議了之后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是有限制性的,同時也叫做行政復議的前置 ,對于在復議了之后,對于當事人就一定要三個月之內提法院提起,從而還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法院才可以受理此案件,所以,不同的案件就會針對于不同的方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