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
起訴狀可否公告送達?刑事自訴案件
起訴狀不可以公告送達,刑事自訴案件,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受理了以后無法正常送達的也會駁回
起訴,自訴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和缺席審判。具體的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
起訴;自訴人不撤回
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屬于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證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二、自訴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刑事自訴案件中如果證據充分的話,也是要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的,在被告人現在都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法院去審理自訴案件毫無意義。法律上規定的幾種親告罪,是必須由受害人本人到法院
起訴的,公安機關是不會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