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異同是什么?
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異同主要有:1、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法》 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采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系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
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為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后果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而
違約行為和
違約責任,與此不同,
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其構成要件。2、賠償范圍不同。
合同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
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害人因
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范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3、責任方式不同。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
合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
違約金等。4、免責條件不同。
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
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5、第三人責任不同。
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
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后果負責。二、
合同違約的分類根據不同標準,可將
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1)單方
違約與雙方
違約。雙方
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
合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
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
違約情況下,雙方的
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2)根本
違約與非根本
違約。以
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
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于,根本
違約可構成
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4)實際
違約與預期
違約。涉及到雙方簽訂了
合同,一般都是達成一致意見后進行認定的,如果一方存在強迫另一方簽訂
合同或者協議的情況下,那么本身就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那么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于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