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過堪驗調查、檢驗、鑒定后,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事故責任認定: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
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
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一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
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
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
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事故責任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
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3、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該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比較重要的證據之一,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
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于責任認定書載明的責任分擔比例做出判決。 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于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做出的判決,而不僅是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