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失蹤人口
遺產繼承順序是怎么規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二、當事人失蹤財產可以被繼承嗎?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若失蹤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確認其死亡的,其財產不能被繼承,但應設立被代管。《民法典》中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若失蹤人的財產、
債權債務等難以得到正確處理,已損害到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法院可對失蹤公民推定死亡,即宣告死亡。失蹤人在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財產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但若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的,取得其財產的公民或組織,應按其請求還知原財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給予適當補償。三、宣告失蹤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1、條件:下落不明滿2年,從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開始計算。2、經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書面申請。利害關系人及申請順序:近親屬、監護責任人、
債權債務人,沒有先后順序,不告不理。如果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失蹤了的話,可以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監護人或配偶代替當事人先繼承
遺產,等失蹤人找到了以后,把這部分財產再還給失蹤人。相反,是財產的所有者失蹤了的話,等人民法院宣告當事人死亡后,第一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