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求擔保人還款是否現實?您在借錢給他人時,一般會要求有擔保人的存在。那么問題自然就會產生,有網友咨詢律師,當債務人不還錢時,是否可以債權人要求擔保人還款呢?我們為您答疑解惑。一、不能機械地根據《民訴意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按照保證
合同明確定保證為連帶保證的才可以直接
起訴擔保人,而應該從立法的背景以及法律的發展趨勢考量法律的運用,按《擔保法》規定只要是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就可以單獨
起訴保證人。《民法典》事說屬新法,既然新法以明確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應按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就應按新法處理。當時的立法背景及法律規范,并沒有明確規定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應按連帶一、不能機械地根據《民訴意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按照保證
合同明確定保證為連帶保證的才可以直接
起訴擔保人,而應該從立法的背景以及法律的發展趨勢考量法律的運用,按《民法典》規定只要是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就可以單獨
起訴保證人。《民法典》事說屬新法,既然新法以明確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應按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就應按新法處理。當時的立法背景及法律規范,并沒有明確規定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應按連帶保證承擔責任,所以應當要明確約定。隨著的法律理念的改變,應當按現行的法律處理,準予債權人
起訴連帶保證人,這也是一種新的法律突破。二、正確識別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是解決是否可以單獨
起訴保證人作為被告的關鍵。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兩種: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
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統一按連帶保證承擔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
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對于一般保證,債權人必須先對債務人提
起訴訟或仲裁(或同時一并對保證人
起訴、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
執行仍不能實現債權后,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而對于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則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可以選擇
起訴債務人,同時一并
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或直接單獨
起訴保證人。保證承擔責任,所以應當要明確約定。隨著的法律理念的改變,應當按現行的法律處理,準予債權人
起訴連帶保證人,這也是一種新的法律突破。三、在擔保有效期內未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債權人,不可
起訴擔保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屬于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法律規定在這期間內債權人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該權利當然消失,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綜上所述,當債務人在借款協議期滿仍然未還款的情況下,如果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是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的;如果在簽訂借款協議時,明確指出擔保人承擔債務連帶責任的話,債權人也是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債務人未還款的情況下替債務人還款的。因此,符合這兩點時,是可以債權人要求擔保人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