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條件有什么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
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
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
起訴。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
離婚起訴。
3、提起
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
起訴離婚。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對于
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起訴的,應準予
離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