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后可否變更其子女撫養關系?
可以變更,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另行
起訴。
子女
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所以,
離婚后,子女撫養關系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通過向法院
起訴的方式進行變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該方發現并由證據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對方,其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該方發現并由證據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該方發現并由證據支持,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5.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
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