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
討債有哪些方法
(一)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
討債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二)調解法。
討債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怨仇并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三)仲裁法。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
(四)訴訟法。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
討債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五)申請支付令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
討債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
討債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
討債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六)申請先予
執行法。先予
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
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
(七)申辦強制
執行公證法。強制
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
討債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
執行效力。采用這種方式,使
討債人省去了復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
討債方法。
(八)優先受償權法。
(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
(十)位追償法。所謂
討債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
討債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以上介紹的十種
討債方法,都是以法律規定為輔助工具的,在法制社會,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一種最安全可靠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