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簽訂超過訴訟時效后還可以
起訴嗎?勞動
合同簽訂超過訴訟時效后還可以
起訴,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天內,提請仲裁委員會處理,不服裁決,那么在裁決書下達15天內,
上訴法院解決。但要注意,勞動者離職后,仲裁時效是1年,超過這個時間規定,勞動者就不能維權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勞動
合同的簽訂原則1.合法原則合法是勞動
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所謂合法就是勞動
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
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
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本法對勞動
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
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用人單位要承擔不訂書面
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的應得勞動報酬。”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勞動
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
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些
合同內容,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往往只規定了一個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就是合法的,但有時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將公平原則作為勞動
合同訂立的原則,可以防止勞動
合同當事人尤其是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的權利,有利于平衡勞動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3.平等自愿平等自愿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平等原則,一是自愿原則。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
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只有地位平等,雙方才能自由表達真實的意思。當然在訂立勞動
合同后,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里講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形勢下,多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實際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單位不得于用優勢地位,在訂立勞動
合同時附加不平等的條件。自愿原則是指訂立勞動
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自愿原則包括訂不訂立勞動
合同由雙方自愿,與誰訂勞動
合同由雙方自愿,
合同的內容雙方自愿約定等。根據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4.協商一致協商一致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
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
合同也是一種
合同,也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能強迫命令、脅迫對方訂立勞動
合同。在訂立勞動
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
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只有體現雙方真實意志的勞動
合同,雙方才能忠實地按照
合同約定履行。現實中勞動
合同往往由用人單位提供格式
合同文本,勞動者只需要簽字就行了。格式
合同文本對用人單位的權利規定得比較多,比較清楚,對勞動者的權利規定得少,規定得模糊。這樣的勞動
合同就很難說是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在使用格式
合同時,勞動者要認真研究
合同條文,對自己不利的要據理力爭。5.誠實信用就是在訂立勞動
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如在訂立勞動
合同時,雙方都不得有欺詐行為。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
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雙方都不得隱瞞真實情況。職員在入職之前,一般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簽署勞動
合同,給
合同之中一般會包含爭議發生之后的解決辦法,一旦糾紛發生,那么就可以按照當初約定的內容來處理該糾紛了。若是協商不能處理的,那么受害者就可以在時效范圍內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