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夫妻一方有一些過錯行為,而對此我國法律也做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即明確規(guī)定哪些行為屬于法定的過錯行為。那么您知道
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種類具體包括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種類包括哪些
下列涉及過錯方四種類型行為的解釋:
1)“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xù)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
2)“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
同居住。
3)“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4)“虐待、遺棄”: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有法定義務者逃避生活扶養(yǎng)、輔助義務的為“遺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
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
離婚可以由過錯方提起嗎
登記
離婚,應符合《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一)申請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
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
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
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
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典》規(guī)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
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三)
離婚申請書是申請
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登記
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愿
離婚,這種自愿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fā)自內心的自愿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yǎng)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
離婚申請。
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fā)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
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登記
離婚,也就是協議
離婚,是
離婚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選擇的
離婚方式。雙方既然協商,就說明都愿意
離婚,所以誰提出都可以,無論有無過錯。
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由此可見,法律并沒有對
離婚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因此有無過錯都可提出
離婚申請。
相關法律中規(guī)定的
離婚過錯方的過錯行為主要有四種,即上文中介紹的內容,只有在因為這四種行為之一,而導致夫妻
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以向無過錯主張
離婚損害賠償。我們?yōu)槟肀酒恼拢M麑δ阌兴鶐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