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配偶子女繼承順序和比例是怎樣規定的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一般沒順序和比例之分。同等權利,平均分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三者無先后之分。當配偶一方死亡后,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應考慮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扶養、撫養和贍養關系,照顧未成年的、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繼承人的利益。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二、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是怎樣規定的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
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后,遺囑
執行人為
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
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
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
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
遺產管理人。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
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系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于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繼承人在繼承
遺產時,在兩個月內決定
遺產的接收與放棄,放棄后無法繼承
遺產中的財產。如
遺產當事人具有債務的,還應該在繼承辦理后償還相應的債務。當事人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決定,保護自身的合法繼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