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羈押時間怎么算
犯罪嫌疑被刑事
拘留的,
拘留一日就是羈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
拘留時間從
拘留措施實施之日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審查
起訴階段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在這個階段要審查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
起訴條件。
期限要求: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一般的案件在一個半月的期限內可以審查完畢。
如果檢察院在審查中認為案件存在問題,可以提出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僅限兩次,每次一個月。每次補充偵查后重新計算期限。檢察院審查
起訴最長期限六個半月。
法院的審判階段檢察院認為案件符合
起訴條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審判。法院在這個階段的職責就是從事實、定性、證據來判斷檢察院
起訴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
期限要求: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經過批準,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一般案件在兩個半月能夠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