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解除勞動
合同法律規定的補償金怎么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
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并要求支付賠償金時,一并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解除勞動
合同不等于一定會有一筆補償金,因為在勞動關系中解除勞動
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種的,員工自身有過錯的,那等于是被公司給辭退了,公司依法辭退員工的時候,只需要給員工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