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
房產證宅基地怎么立遺囑?有
房產證宅基地,應當根據遺囑人的意愿,對宅基地上的
房產進行遺囑處理,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第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于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據此,農村宅基地不能算作
遺產,故不可以繼承。但是,存在特殊情況,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二、民法典對于
遺產的相關規定是什么?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
執行人為
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
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
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
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
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
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
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
遺產并制作
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
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
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
遺產;(六)實施與管理
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對于有
房產證的
房產顯然是可以證明其歸屬的,可以由遺囑人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遺囑處理,但對于宅基地而言,由于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是無法對基進行遺囑分割的,但涉及到土地使用權未到期的,可以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