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再辦理婚姻登記需要什么材料《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再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三)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四)
離婚者需提供
離婚證、
離婚證明或法院的
離婚判決書。通過民政局辦理
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的,民政局會發給雙方《
離婚證》;如果是通過法院
起訴離婚(訴訟
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
離婚證》的,只有法院的相關
離婚判決書或者
離婚調解書作為
離婚憑證。二、結婚注冊登記結婚最重要的是注冊登記,具體程序如下:首先,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持相關證明共同到男女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用黑墨水鋼筆填寫填寫《結婚登記申請表》,并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其次,婚姻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后,逐項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件。譬如,雙方有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啦,是否重婚啦等等。最后,經過審查后,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準予登記。你們需同時到場,就可以領到一張大紅的結婚證書了。結婚登記,是婚姻有效的必要手序,結婚儀式是無法代替的。同時還得提醒你的是,登記前必須到正規醫院進行一次婚前體檢,接受醫生的婚前指導。這是邁向優生的第一步,也是給自己一次全面系統的健康檢查,有益無害。
離婚再登記,說白了也就是再婚。再婚的登記手續與初次結婚的登記手續是差不多的,不過在需要提供的登記材料上面,再婚的一方要求提供
離婚證明,要么是
離婚證,要么是法院生效的
離婚判決書或者
離婚調解書。而現在,不管是再婚還是初婚,辦理登記手續都是不需要再支付9元的工本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