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
拆遷款屬于
遺產嗎?
土地
拆遷款不屬于
遺產,具體原因如下:
1、從征地補償款的性質上看,家庭聯產承包的土地征用補償款不屬于收益范疇,當然也就不屬于
遺產范圍。
農民個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從事農業生產的收入)屬于農民個人合法財產,在公民死亡時列入
遺產范圍并發生繼承。而征地補償款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濟組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于對失去土地農戶的預期損失補償及安置,以保障失地農戶將來的生產生活。因此,征地補償款從性質上看不屬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
遺產范圍。
2、從承包方式上看亦不屬于
遺產范圍。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十五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戶家庭。在承包期內,該戶內部分成員的死亡并不影響整個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只要作為承包單位的戶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就不發生繼承關系。戶中的某個成員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耕作,征地補償款當然由其他成員依法享有。
二、
遺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公民的
遺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征地補償一般是由政府下發給集體組織,然后該組織會根據相關規定,將此補償金再分配給土地被征收的主體,從形式上看,此補償金還是屬于被征地者,但由于此筆收入并不是承包收益,在獲得補償的主體死亡后,是不能當作
遺產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