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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醫患糾紛雖然也是發生在醫患之間,但其糾紛的性質并不特殊,在其他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同樣存在,按其性質可分為兩種:
1.民事
債權債務糾紛
在這類案件中最常見的是
醫療費糾紛。近年來,根據有關資料顯示,患者欠交
醫療費的情況越來越多,已發展到嚴重影響到醫院資金的運轉,制約醫院發展的地步。醫院為了自身的利益,紛紛將欠費者告上了法庭。這種案件其性質就是一般意義的
債權債務糾紛。患者就醫不繳納
醫療費或有意拖欠
醫療費是患者不履行法定的義務,醫院可對患者行使給付請求權。當然,如果患者認為醫院多收了
醫療費,同樣可以就返還
醫療費提出訴訟。
2.民事侵權糾紛
不久前,有一名患者因病住院治療,與其“有仇”的人找了幾個人到醫院將該患者打成重傷,該患者便以醫院安全措施不到位
起訴,要求醫院進行賠償。顯然,這與
醫療機構的治療護理沒有關系,而是由于患者與第三人之間的突發意外事件而導致的傷害,
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如果是因醫院的地面濕滑或電梯出現故障等原因致使患者發生人身損害,具體處理要視醫院有無過錯而定。
此外,
醫療機構侵犯患者的隱私權和名譽權的醫患糾紛發生率也挺高。比如對患者進行常規檢查,針對檢查結果散布不利于被檢查人的武斷結論,如肝炎、性病等;或將患者的治療資料做宣傳、廣告等,造成不良影響。這是由于醫務人員缺乏法制觀念,故
醫療機構應承擔責任。同樣,如果是患者或其家屬利用不實的資料進行宣傳,給醫院的聲譽造成影響,
醫療機構也可以以其名譽受損
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月1日起試行的《民事案由規定》中與醫患糾紛有關的案由有兩類:一是
醫療服務
合同糾紛;二是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筆者認為,上述兩類案由均是針對
醫療糾紛而言的。
醫療關系是一種
合同關系,患者到
醫療機構就醫掛號是要約,
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是承諾,
醫療合同成立。雙方產生
醫療糾紛必定是患者對
醫療機構提供的
醫療服務不滿,也就是認為
醫療機構履行
合同有瑕疵,對此患者當然可以提出
違約之訴。另外在履行
醫療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了
醫療損害結果,患者或其家屬可以以
醫療機構侵犯其人身權為由
起訴要求賠償。這是一個行為產生一個結果,只是由于侵權法與
合同法相關規定的重疊,在法律上可以認為是兩種行為,但事實上仍是一個行為。我國法律對此的規定是,允許原告行使任何一種請求權,但禁止既主張
違約又主張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