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合同糾紛
管轄權的確認有哪些?
一、
建筑工程
合同糾紛
管轄權的確認有哪些?
《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將建設工程
合同定義為:“建設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
合同”。建設工程
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
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屬于建設工程
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
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于承攬
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征用
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系的訴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著本質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的
管轄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
合同糾紛的處理,并未納入專屬
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
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
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
管轄權。
二、
建筑工程
合同糾紛法院受理范圍有哪些?
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
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具體為:
(1)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3)建設工程分包
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監理
合同糾紛;
(5)裝飾裝修
合同糾紛;
(6)鐵路修建
合同糾紛;
(7)農村建房施工
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