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的標的物僅限于基本建設工程。
即主要作為基本建設工程的各類
建筑物、地下設施附屬設施的
建筑,以及對線路、管道、設備進行的安裝建設。
(2)
合同的主體存在限制。
建設工程
合同的主體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
建筑、安裝資格的人。根據法釋[2004]14號第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未取得
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登記的,或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
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無效。但該司法解釋第5條確認,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當事人請求按照
合同無效處理的,不予支持。
(3)建設工程
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型。
由于建設工程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工程建設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較大,在建設工程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強烈的國家干預的色彩。
(4)建設工程
合同的要式性。
即法律對建設工程
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270條)
建設工程
合同訂立過程一般分為以下4個步驟:
第一,立項。
由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提出初步設想,并報國家計劃部門批準。
第二,進行可行性研究。
項目建議書被國家計劃部門批準后,成立籌建委員會,委托有關機構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并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
第三,訂立勘察、設計
合同。
根據第274條的規定,勘察、設計
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四,訂立施工
合同。
勘察、設計
合同履行后,依據被批準的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訂立
建筑、安裝
合同。《
合同法》第275條規定:“施工
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