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是一種法定期間,當事人不得約定。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確定,實際上與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有關。
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使法院正確處理糾紛,督促權利人及時地行使權利。訴訟時效雖有可能使義務人不負責任的現象發生,但其目的并不在于保護義務人不承擔責任。
對于身體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人來說,能夠行使請求權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知道加害人為何人,二是因身體受到傷害造成損失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