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定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
管轄很多
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都會因為最后的賠償問題而鬧上法院,但是在向法院提
起訴訟之前,需要先確定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
管轄法院是哪個。接下來,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怎么確定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
管轄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
管轄權,涉及級別
管轄和地域
管轄兩種。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24、和29條的規定,對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來說: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醫療單位,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由
醫療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
醫療單位設在外地的分部、
醫療點,若該分部、
醫療點具有法人資格和獨立的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證書,由分部、
醫療點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若分部、
醫療點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則由
醫療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解放軍、武警部隊向地方開放的
醫療單位,在醫治地方傷病員過程中發生的
醫療事故,由軍隊
醫療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這是我國現有法律
醫療損害案件
管轄的基本規定。對游醫或因差錯事故而逃逸的個體行醫者,由游醫、逃逸個體行醫者現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
管轄。對聯合辦醫或協助辦醫的,由發生差錯事故的
醫療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個體行醫者,由個體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在幾個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有
管轄權的法院
起訴,有
管轄權的法院都可以
管轄,先受理立案的人民法院為實際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
管轄的規定,即一般情況下,受理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但是不排除根據當地規定和案件的實際標的額而由上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可能。
二、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民事權利的兩類訴訟時效期間,即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和包括“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幾種特殊情況適用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在通常情況下,
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因
醫療行為而建立
醫療服務
合同關系,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醫患之間只存在
合同法律關系;然而,當
醫療機構在
醫療行為中違反
合同或法定義務給患者造成不合理
醫療損害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侵害患者的生命、人身和精神健康等合法權益。可見,在不當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存在著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按照我國
合同法第122條關于請求權競合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請求權的規定,法官在
醫療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中應該允許患者選擇更有利于自己的請求權即提起
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因此,只有當患者選擇侵權作為訴因即僅以“身體受到傷害”要求
醫療機構賠償時才適用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如果當患者選擇
違約作為訴因,即以
醫療機構
違約造成患者人身和精神傷害要求
醫療機構賠償時,可適用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否則,如果不分情況只要是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就簡單地一律適用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不僅不利于保護作為弱者的患者和家屬的合法權益,而且可能有適用法律錯誤之嫌。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程序,當然也是比較有效的。但是,當事人在提
起訴訟之前需要先確定好
起訴的法院,同時也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不知道該如何打官司的話,可以委托我們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