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被侵權時應如何應對?
專利被侵權賠多少錢?
?一、
專利被侵權時應如何應對?
專利出現侵權后,一般有三種解決途徑。
不管選擇哪種途徑,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
專利侵權的證據。只有做好了這一步的工作,后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動權,否則,后面的工作無法開展。
解決
專利侵權時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
1、
專利權屬證據。
2、侵權存在證據。
3、賠償金額證據。
上述賠償數額可以包括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證據收集好之后,可以根據自己的情形選擇如下侵權解決方式:
1、協商與和解
2、或協調
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
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
行政處罰。在過程中,有關
專利行政部門基于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
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
起訴:
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
專利權后,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同時有權申請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訴訟
保全,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
為保證經濟賠償的切實
執行,
專利權人在
起訴的同時,可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
保全。
做上述工作如果自己沒有經驗或能力,建議最好委托律師等專業人員代為處理,否則,也容易處于被動。因為處理
專利侵權畢竟是專業性和程序性很強的。
二、
專利被侵權賠多少錢?
專利被侵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目前酌定賠償基準數額方面,外觀設計的賠償是這樣的:制造商3到8萬,零售商1到3萬,前提是在原告完全不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作為基數考慮。
實用新型:制造商5到10萬,零售商2到5萬。
發明稍微高些,一般是10到20萬,銷售商3到8萬。僅許諾銷售的賠償基數一般是1到3萬。
對于產品銷售額在1000元以上的案件、或者對批發侵權的案件、或者侵權行為人是不是中檔企業的,基準數額會有調整。
實踐中,批發侵權賠償的基準數額一般是零售額的1到3倍。對于數千元以上的產品,由于單位售價不同,大個案的差別很大,所以對這個基準數額一般不設定,酌情掌握。
對于注冊資本不足十萬元的制造商與不足三萬元的零售商,這個基準數額會往下調整。
對于注冊資本超過一百萬元的制造商與超過十萬元的零售商,基準數額會上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有提及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
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
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
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
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
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
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
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
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專利被侵權后賠償多少錢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定,并不是所有的人在
專利被侵權后都可以獲得一樣的賠償金額的,要能清楚相關規定。
專利被侵權后想要讓侵權者受到該有的法律處罰,想要爭取權益的人可以找法議網律師進行詢問。
三、
專利被侵權如何取證?
專利被侵權取證途徑主要包括: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由于
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
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
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
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睹袷略V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
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
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
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
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
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
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和
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
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
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于訴前停止侵犯
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
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于審理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訴前證據
保全案件”。
可見,申請訴前證據
保全在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
起訴訟。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
起訴訟,則此種
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基于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
專利侵權,
商標侵權和
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
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