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合同糾紛的舉證規則,原告負有舉證證明協議顯失公平的責任。但原告并未提供有關證據,因此應維持雙方所達協議。
案由的不同決定著舉證責任的分配,也直接決定著案件的處理后果。本案的案由之爭,無非是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和
合同撤銷權之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
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由
醫療機構就
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此來看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主要由
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
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
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
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
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
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由此來看,
合同撤銷權案件的責任是由主張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是正置。在本案受害人在醫患雙方達成協議前未經尸檢,協議達成后,尸體已埋葬,受害人死亡的真實原因已無法確定,無論那方舉證都非常困難,因此對本案案由的確定,直接決定著案件的正確處理。
對本案案由的確定,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定為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其理由是原告提起的是
醫療損害賠償之訴,雖然事后雙方達有協議,但協議并未明確被告無過錯,而且協議內容并未涉及過錯問題,協商的是補償問題。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定
合同撤銷權糾紛。理由是雖然原告按侵權之訴提起,但醫患雙方事后已達成處理協議,且協議是以被告無過錯為基礎的,如果原告要提起侵權之訴,必須解決協議問題,原告在
起訴中也是以協議顯失公平為前提,因此本案應定為
合同撤銷權之訴。案由即案件的性質,它的確定要根據雙方爭執的法律事實,要確定原告提起的侵權之訴,必須先撤銷協議,否則被告即可以雙方糾紛已達成協議進行抗辯。因而雙方爭執的焦點是協議的效力問題,由此來看第一種意見單以原告
起訴確定案由是錯誤的。本案按
合同撤銷權處理,無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