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條件和形式有哪些?
對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4、對需要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證據(jù)不充分的;
5、提請
逮捕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繼續(xù)偵查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結,需要繼續(xù)偵查的。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審的決定由人民檢察機關作出,交公安機關
執(zhí)行。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有兩種形式:
(一)保證人擔保形式;
(二)保證金擔保形式。
人民檢察院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保證人擔保形式”的
取保候審措施后,在通知公安機關時,應將有關的法律文書、案由、
取保候審人的基本情況、保證人的基本情況等(如果是以“保證金擔保形式”的
取保候審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增加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材料一并送到
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二十四小時內(nèi)將這些材料移送到
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指定專人對
取保候審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并定期報告公安機關通知決定
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擔保人在
取保候審人的
取保候審人期間,不愿意擔保或喪失擔保條件,應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轉來的申請后三日內(nèi)責令
取保候審人重新確定保證人,如果保證人違反規(guī)定,應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取保候審人以保證金形式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違反有關規(guī)定,應沒收其保證金,人民檢察院應視情節(jié)、后果作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監(jiān)視居住地或
逮捕的決定。在
取保候審屆滿時,
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規(guī)定,應退還保證金,同時作出解除
取保候審或另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