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國家針對
取保候審的期限的規定是一年,如果一年內沒有特殊情況,就會撤銷
取保候審,如果這個案件正在
取保候審中,沒有結案,公安機關可以再次進行
取保候審,期限為一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
二、法律規定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另外: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
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