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寡老人
遺產兄弟姐妹繼承嗎?
老人沒有立遺囑并且也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
遺產可以由兄弟姐妹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
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
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
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
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
遺產清償。
由兄弟姐妹繼承老人
遺產的情形是老人未立遺囑也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老人去世的時候父母還在世,那兄弟姐妹就沒有
遺產繼承權,因為父母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老人跟別人簽的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才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