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誤診是醫生不負責任或技術水平低所致。而醫生們對誤診常持敏感的回避態度,誤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呢?
誤診現象在臨床上較為普遍。據資料顯示,包括國外現代化的大醫院在內,誤診率在30%左右。而且誤診并不因診斷手段更新而減少,緣由是人體差異和疾病的復雜性。因為同一疾病在不同病人身上表現可千差萬別。某些疾病早期有類似的表現,其各自特殊的癥狀或體征要病情發展到一定階段才明晰起來。誤診現象是客觀存在。就認識疾病而言,恐怕永遠無法村絕。那么,醫生誤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能比較客觀。
臨床上還經常有診斷疾病時,由于客觀資料不全,或癥狀不典型,醫生經過積極會診觀察、嘗試性治療,仍無法準確認定疾病性質時,也不應承擔責任。
醫療規范有“三日確診率”、“10日內未能明確診斷或治療效果不佳應行病例討論”之說,說明認識疾病需要一個過程。 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構成事故才承擔賠償責任。而誤診是否構成
醫療事故,有兩個關鍵要素:一、醫生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違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的行為;二、是否造成對患者的人身損害。此外,《執業醫師法》中規定:對急?;颊?,醫師應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法律要求醫生對病人無選擇權,而對急?;颊叩慕釉\受病情、醫院
醫療條件等諸多因素限制,誤診幾率大增,即使誤診甚至造成不良后果也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不管怎樣,醫生必須盡量減少誤診,不能讓誤診成為一個放任的臨床現象。個別醫務人員服務態度惡劣、不認真檢查病人、有章不循、不請示不報告、不會診不討論,主觀臆斷,缺乏根據的盲目診斷,導致無產治療、錯誤手術而致嚴重后果,屬于不負責任的誤診,應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