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
合同中約定的有關利息的規定,是指買賣
合同生效后,標的物所生的利息的歸屬。 《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孽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所產生的孽息,歸買受人所有。” 事實上,買賣
合同生效后,標的物所生的利息與標的物物權的轉移、標的物風險的轉移密切聯系在一起,一般地說,標的物的所有權及標的物的風險,除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另有約定,從標的物所有權依
合同約定交付之日起轉移,由于物權、風險和轉移,標的物所生的利息也隨之轉移,因此,利息的歸屬應分開處置,即標的物所有權、標的物風險轉移之前,歸出賣人,轉移之后歸買受人。當然,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法律或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