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
撫養權需要申請公證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相關規定,可以作為參考:
第十五條、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
起訴。
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根據有關法律,男女雙方在
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某一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出現不利于子女撫養的問題,均可通過協議或向法院
起訴提出變更子女
撫養權的要求。
一般來說,變更孩子
撫養權是否需要申請公證處做出相關變更公證,是需要由
離婚的男女雙方協商后自主決定的,法律并沒有做出相關強制性規定。如果男女雙方對于協議存在不確定之處,或者對未來的
執行存在懷疑,可以雙方選擇到合法合規的公證機構,采用相關公證程序,由公證員做出公證。
變更孩子
撫養權可以先有
離婚后的男女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
撫養權之訴;如果協商后在雙方的一致意見之下,訂立了變更孩子
撫養權協議書,或者進行變更孩子
撫養權協議書公證的,是法律允許的,但是,不是協議簽署過后問題就解決的,最關鍵的事情就是,不管方式怎樣,最后都需要法院裁定確認更孩子
撫養權協議,這樣這份協議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則,無法體現對外效力。
變更公證需要提供: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
離婚證、
離婚協議(如訴訟
離婚,提交人民法院的
離婚判決書具有與
離婚證同等的效力);
(2)雙方協商一致后認可的變更
撫養權協議書。
綜上,變更子女
撫養權公證時雙方自主選擇的,可以作為有條件、有需求的男女雙方在
離婚后選擇,但是并非強制措施。必須強調的一條是,不經法院裁定確認的協議,無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