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拆遷工作是否需要公告?
一、房屋
拆遷工作是否需要公告
房屋
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并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
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
拆遷人、
拆遷范圍、
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
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房屋
拆遷公告的構成
拆遷公告的構成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一)標題
拆遷公告的標題較為標準,如:房屋
拆遷公告、
拆遷公告、某某區
拆遷公告、某某項目
拆遷公告等。
闡述
拆遷原因,(如:為實行科教興市戰略、為合理調配土地資源等)列出
拆遷和
拆遷補償的依據法律法規,經過政府部門批準,發布
拆遷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三)公告內容
公告內容基本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
拆遷人簡介;
2、
拆遷項目簡介;
3、
拆遷實施單位簡介;
4、
拆遷區域介紹;
5、
拆遷時間及期限介紹;
6、
拆遷基本問題的介紹及解決方案;
(四)結尾
公告的結尾需要在右下角留下公告發布機構和公告發布日期。
三、房屋
拆遷公告的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