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程序有哪些 一、關于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
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
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程序有哪些
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該規定符合《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
管轄原則和關于
合同糾紛的
管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規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
債權債務糾紛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外,代位權訴訟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而不論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
合同是否約定有協議
管轄的內容。另外,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
合同訂有有效仲裁條款的情況下,次債務人以仲裁協議為由提起的
管轄異議同樣不成立。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
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如果該人民法院也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如果該人民法院不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
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
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
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
起訴。債務人的
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
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債務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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