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擁有被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因某些原因放棄繼承權時,應該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辦理好相關手續,那么您知道放棄繼承權時效規定嗎,下面就讓我們來為您介紹介紹吧。一、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后至
遺產分割前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并對接受或放棄遺贈作了相應的規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二、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
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
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
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三、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翻悔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
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
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處于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準或其他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
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于繼承關系的穩定,不利于公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四、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五、被放棄的繼承份額的處理被放棄的繼承份額就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
遺產歸國家或集體享有。
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放棄繼承權的人不繼承
遺產,通常條件下,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棄時,便推定為放棄接受遺贈。被放棄的遺贈財產,按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時,即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主動放棄或法定期限屆滿沒有表示接受而實際放棄遺贈的受遺贈人,不再承擔遺贈人所附加的有關義務。以上就是放棄繼承權時效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要根據《民法典》,并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整理好相關的資料,把每一步工作都落實到位。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