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的標的物轉讓的形式,應在
合同中約定,如果
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
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標的物的轉讓。具體的方式有如下幾種: 一、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
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三、價款或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
合同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四、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六、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
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七、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 八、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
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漲價時,按照原價格
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
執行。 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
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