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鑒定結論的采信
正確認識鑒定結論的性質,鑒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采信和使用是法律問題,審判人員采信使用鑒定結論的原則是看其本身有無法律意義,與案件的其他證據是否相矛盾。
對鑒定結論中帶有否定詞句的,不能簡單的持否定態度,例如,有的鑒定結論說傷害部位與外力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但存在有間接因果關系,此時,法院不能簡單的對此鑒定結論給予否定,而要看具體案情。
應當克服輕信鑒定結論的傾向,既要防止隨意的肯定態度,又要防止隨意的否定態度,還要防止輕率的依賴態度,有的鑒定結論明顯有錯誤,例如傷情程序鑒定,對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人體輕傷重傷的標準,該定重傷的定成輕傷,就不能依賴性輕信并使用該證據。
對意見分歧大的鑒定結論或者就同一專門問題數個鑒定人得出的鑒定結論差別大的,應當通知鑒定人親自到庭,接受庭審的審查和質證,讓鑒定人員對其鑒定結論所依據的病歷、所遵循的鑒定程序、對鑒定的要求和目的,對案情的熟悉程度等內容作合理的解決,進而解釋采信使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