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的司法解釋
視聽資料的司法解釋
一、視聽資料的司法解釋
1、相關法律解釋及規(guī)定
(1)《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guī)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1、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
2、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3、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4、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二、視聽資料應具備的法律條件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錄像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是視聽資料應該提供原始載體。當事人出示的錄音、錄像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是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法院在把錄音、錄像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錄像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
3、是還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對于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因此,為了提高勝訴率,除提供具有合法來源、無疑點的視聽資料外,還要盡可能地提供其他證據材料,來增加視聽資料的證明力。
通過以上對視聽資料的司法解釋和分析,希望您對錄音、視聽證據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做一個全面的了解,能夠靈活采集、運用錄音、視聽這一證據,最大限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類似的法律問題,都可以來網站尋求幫助,我們有專業(yè)的律師會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