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學鑒定是應用醫學、生物學、化學和其它自然學科以理論和技術解決法律上有關問題的一門科學,為偵查、
起訴和審判案件提供資料和證據,研究和解決司法實踐工作中能碰到的一切非正常死亡。
法醫臨床學的任務是通過對人身損傷的檢查,再結合現場勘查、案件調查、詢問筆錄等多方面材料,來判斷其損傷程度、傷殘等級、臨床診斷、損傷性質(自傷、他傷、意外傷等)、致傷物推斷或認定等,為刑事人身傷害案件的偵查、批捕、
起訴、審判提供科學依據。在
醫療時間終結后,確定傷者的殘疾程度、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生活依賴程度、審核
醫療費用、損傷與疾病的因果關系等,為民事案件的傷害賠償提供科學證據。
醫學鑒定是一個新的名詞概念,按一般理解,就是運用醫學上的理論、醫學科學技術、
醫療設備儀器等,對傷害案件或某一專門性問題進行檢查、化驗、診斷等技術手段,最后作出科學正確的診斷結論。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边@里所指定的醫學鑒定,就是指當人體受傷后,運用臨床儀器檢查、
醫療診斷技術對被鑒定人的身體、組織器官的功能作出科學公證的評價、客觀正確的診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六機關于1998年1月19日聯合發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18條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后,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不能另行聘請其它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