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
合同中應當對物品的包裝、檢驗作出全面嚴格的約定,以免在物品交付時造成損毀、滅失。《
合同法》對物品的包裝、檢驗作了如下的規定: 一、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二、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檢驗。沒有檢驗期的,應當及時檢驗。 三、當事人約定檢驗期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四、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五、如果出賣人明知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
合同約定,買受人的通知與否不受前述時間規定的限制,即隨時都可以主張權利。